董某与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婚后感情渐淡,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彭某因婚内过错向董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协议履行期间,彭某以董某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为由拒绝支付。董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协议约定。庭审中,董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彭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及长期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彭某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董某存在过错,拒绝全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过错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效力。被告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原告存在过错且协议履行条件未成就。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举证责任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需结合具体过错程度及证据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涉隐私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有效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