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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原系夫妻,胡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谢某,车辆归胡某。2023年,谢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登记在胡某名下的某品牌古董手表一枚,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谢某主张该手表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胡某辩称该手表为其个人专属生活用品,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理,不应再行分割。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婚姻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手表购买发票、鉴定证书及离婚协议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手表价值及遗漏事实。胡某提交个人物品清单及证人证言,主张手表为个人专用。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手表的购买时间、用途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登记在胡某名下的古董手表;二、该手表归胡某所有,胡某向谢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概括性条款,对于未明确处分的重大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分割。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及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