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曾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曾某某,何某某享有探视权,但未明确探视的具体频次与方式。离婚后,何某某因工作调动频繁出差,主张按周探视,曾某某以影响孩子学业为由拒绝。双方就协议中“合理探视”条款产生分歧,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时间与方式。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工作调动证明及沟通记录,主张被告阻碍探视;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子女作息时间表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频繁探视干扰学习。双方对协议中“合理”一词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女最佳利益进行评估,形成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何某某关于明确探视权行使方式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而言,确认原告何某某每月可探视子女两次,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寒暑假期间可延长至连续三天。被告曾某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抚养案件中,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通过细化探视权行使方式,平衡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与子女的稳定生活需求,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