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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隐蔽银行账户。2023年,原告在整理被告旧物时发现该账户流水,显示离婚前被告曾大额转账至该账户,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并提交证人证言佐证。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隐匿争议,因涉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提交证人证言及债务凭证,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债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隐匿财产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关于分割被告隐匿银行账户内部分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账户余额的60%作为补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于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