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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沈某某在整理曹某某旧物时,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沈某某认为曹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曹某某因过错少分或不分财产。曹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不应再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款项性质及转移事实;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证明及离婚时财产确认声明等书证,试图证明款项归属及分割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即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及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