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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李某发现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李某认为杨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后续调整,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购房合同复印件作为物证,证明该财产存在且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杨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明。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达成初步意向,法院据此主持制作调解书。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该商铺归被告杨某所有,杨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被告杨某每月增加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同时,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融入财产分割调解中,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裁判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