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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2023年,王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王某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杨某某承担50%份额。杨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且王某某明知其财务状况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自愿承担。双方就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产生争议,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并判令杨某某偿还相应份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及装修发票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用途为家庭共同生活。杨某某提交了其个人经营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借款用于个人经营。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债务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未列入离婚协议的债务,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保护非举债方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