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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女方)与邓某某(男方,现役军人)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但邓某某需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邓某某以“军人住房补贴未结算,暂不具备过户条件”及“协议中‘配合’一词含义不明”为由拒绝履行。陈某某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条款效力并强制过户。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军人特殊财产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公开开庭。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邓某某拒绝履行的录音证据。邓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住房补贴未结算证明及鉴定意见,主张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履行受阻。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履行可行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在收到住房补贴款项后三十日内配合陈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邓某某逾期不配合,陈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邓某某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平衡了军人特殊权益与配偶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执行争议,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保障了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