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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曾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博某某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请撤销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并主张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一次性补偿”是否涵盖过错赔偿,以及博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否证明曾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隐私保护,需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博某某提交多名证人证言,主张被告存在婚内过错;被告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子女生活支出凭证,抗辩协议已对财产及潜在责任作出终局性安排。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若协议未明确排除过错赔偿且已对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当事人不得事后以存在过错为由主张撤销或追加赔偿。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利用诉讼拖延履行或反复纠缠,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