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董某在境外持有的一处公寓。离婚后半年,韩某通过共同好友得知该公寓存在,认为该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韩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境外房产。董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购买资金来源于婚内共同积蓄。被告董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婚前资金流水,主张其为个人财产。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重点围绕遗漏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案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境外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董某继续持有该房产所有权,董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葛。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境外财产,若确属婚内共同所得,即便离婚协议中有概括性条款,仍不影响当事人主张分割的权利。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及调解优先的原则,为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