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于某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曾某某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主张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时分割,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于某某辩称该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曾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仅因金额较小未予分割,现属恶意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资金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视听资料,证明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收入转入该理财账户;于某某则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理财购买记录,主张资金性质为个人财产转化。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离婚协议的具体表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主张对方隐藏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对于离婚时已知晓但明确放弃分割或视为小额忽略的财产,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及法律关系长期不稳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