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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并于国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的一处境外信托受益权。离婚后,原告发现该遗漏财产,主张该受益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信托设立于婚前,且受益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境外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该信托受益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显著增值,且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鉴定意见形式合法、内容相关,予以采信,并据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难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程序,特别是涉外婚姻中境外信托受益权的认定难点。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理性评估,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