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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第三人李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该房产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及按揭,且购买时曾某某处于哺乳期,未参与决策。曾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焦某某辩称该房产系李某个人财产,与己无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隐匿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是否属于可分割范围,以及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特殊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合同及第三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被告焦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草案,试图证明系借名买房。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物证及书证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公寓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价值为人民币150万元;二、原告曾某某分得上述价值的60%,即90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大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实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体现了对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兼顾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对处理类似涉第三人代持财产的离婚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