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朱某承担,于某获得全部资产。债权人主张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此外,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曾对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由双方共同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债权人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资产转移与债务逃避的关联性;于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佐证家庭暴力事实。双方围绕“假离婚真逃债”及家暴情节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性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朱某单方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朱某存在家暴过错,于某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可多分财产,但对外仍需共同偿还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转移条款无效。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及内部责任分担的考量因素,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过错方惩戒,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