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系夫妻,孙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协议约定,若因感情破裂离婚,孙某需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履行补偿义务时,孙某以军务繁忙及部队管理规定为由拒绝配合,且长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吴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及补偿条款。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离婚协议效力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军人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吴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以及孙某在部队期间拒绝沟通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孙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履行存在客观困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履行期限与方式展开磋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孙某于收到款项后十五日内配合吴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孙某未按期履行,吴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豁免其民事履约责任。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军人特殊职业需求与配偶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纠纷的柔性处理与实质解纷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