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规避公司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不动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债务。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内部债务分担协议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及在夫妻内部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公司财务报表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彭某提交了离婚证及财产分割确认书,主张协议合法性。双方围绕“虚假离婚”的认定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原告独自承担”的条款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二、双方同意对剩余未清偿的共同债务按各50%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原告追偿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理由。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系为逃债而恶意串通,该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处理涉外婚姻及复杂财产债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