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冯某某所有,彭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剩余房贷由冯某某承担,彭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彭某某未按约支付补偿款,亦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冯某某无法取得完整产权。冯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某履行协议义务,支付补偿款并协助过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彭某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补偿款,请求延期履行。法庭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围绕房产过户的可行性及补偿款支付能力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50万元;二、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某办理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即便存在经济困难,也不构成免除支付义务的理由,仅可作为执行阶段的考量因素。裁判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保障了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离婚协议违约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