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内共同房产归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但附加条款称“若女方再婚或怀孕,男方有权收回房产”。离婚后不久,博某某发现张某某处于孕期,遂以张某某违反协议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产。张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生育权,拒绝配合过户回转。双方对协议中“怀孕”作为解除赠与条件的效力产生重大争议,涉及孕期特殊保护与财产约定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医院孕检报告及离婚协议电子版,证明其处于孕期且协议条款存在歧义。被告博某某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据,主张张某某行为触发收回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女方孕期权益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家事审判需兼顾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不得以财产约定变相剥夺孕期女性的基本生存与居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