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徐某涉军人婚姻假离婚逃债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系合法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因经商产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履行,双方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房产归李某所有,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徐某立即复员并转移资产,债权人起诉后发现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函及徐某复员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的通谋虚伪行为。被告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债务清偿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期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性,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用于清偿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54条、第1064条、第10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揭示通谋虚伪表示在涉军婚姻中的适用边界。裁判强调婚姻自由不得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工具,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诚信与军人婚姻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