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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黄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黄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何某某抚养,黄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表述为“黄某某可随时探望,何某某应予配合”,未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离婚后,双方因探望细节产生严重分歧,何某某以黄某某频繁且无规律探望影响孩子生活为由,拒绝其探望,黄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军人婚姻,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孩子作息时间表及证人证言,证明黄某某的探望行为干扰了孩子的正常生活秩序;被上诉人黄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其享有法定探望权,认为“随时探望”条款应被尊重。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探望权行使的合理性进行了书面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明确黄某某每月可探望子女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何某某应予配合;三、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探望权行使应兼顾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对于“随时探望”等不确定约定,法院有权根据子女生活规律进行具体化裁量,以平衡各方权益,减少后续纠纷,具有典型的裁判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