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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博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婚后感情破裂,董某长期遭受博某家庭暴力,遂诉请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博某承担。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董某连带清偿。董某认为协议有效且博某存在重大过错,拒绝承担债务;博某则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债务确为家庭所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债务分担及损害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进入再审程序。董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约定;博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博某承担的条款有效,判令博某独自承担该笔共同债务;同时认定博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判令博某向董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效力,即便对外可能需连带,但内部可依约追偿。同时,家暴情节直接影响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债务分割,彰显司法对弱势方保护及对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