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博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张某某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张某某获得全部房产。后李某起诉主张该协议无效,认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张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属内部约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涉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第三人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的书证,证明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到期时间高度重合,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意在逃债。博某某提交户口本、离婚证及子女出生证明,主张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动机与债务规避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李某;博某某需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内对李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子女处于哺乳期,抚养权归张某某,博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哺乳期子女案件中,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对遏制借离婚逃债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