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张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王某的巨额债务,与李某协商“假离婚”,约定离婚仅为了规避执行,待债务处理完毕后复婚,并签署内部协议约定财产仍归双方共有。双方遂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未按约定复婚,反而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其个人名下并转移存款。李某发现后,认为双方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及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协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内容显示双方多次提及“假离婚”、“为了躲债”、“办完事就复婚”等约定;此外还有双方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证明财产转移异常。被告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内部协议无效,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诉讼周期及执行难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司法实践中,若查明离婚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应警惕“假离婚”带来的身份关系解除不可逆风险,切勿试图通过虚假意思表示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