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韩某某,车辆归曹某某,并约定于三个月内办理过户。协议生效后,曹某某未按约履行过户义务,且韩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已将车辆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李某,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韩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令曹某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主张对车辆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要求曹某某承担因隐匿、转移财产而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韩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及低价转让车辆的事实。被告曹某某辩称车辆转让系正常市场交易,且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车辆归属,故拒绝配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的交易时间线与价格合理性,认定被告存在规避履行义务及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韩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原告韩某某关于分割车辆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因车辆已合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房产分割比例上酌情对原告予以倾斜,判令原告获得该房产100%所有权,无需向被告支付补偿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特别是针对一方在协议签署前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已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财产,虽无法追回实物,但可通过调整其他财产分割比例实现公平救济,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