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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系夫妻,林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朱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林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及房产过户配合义务,朱某遂诉至法院。林某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且因部队管理严格无法亲自办理过户,主张朱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军人配偶权利义务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证明林某违约事实;林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勤证明及鉴定意见,证明其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过户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恶意违约。双方围绕协议履行可能性及违约责任承担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军人一方因特殊职业限制无法亲自履行某些程序性义务(如房产过户)时,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在保护非军人配偶权益的同时,兼顾国防利益与军人特殊职责,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