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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麻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中国籍)与麻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共同生活。双方于婚前及婚后多次签署多份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事宜。后因感情破裂,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境外房产归女方所有”条款的解释效力。麻某抗辩称该条款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签署,且涉及境外法律适用问题,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对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及证据采信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公证认证文件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麻某在签署时神志清醒且无胁迫情形。麻某则申请对视听资料进行真实性鉴定,并提交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张该条款违反其本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法院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视听资料作为辅助证据的审查要点。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与公证认证程序,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权利主张受阻,对规范涉外婚姻家事案件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