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为规避陈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曹某某所有,债务由陈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判决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曹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曾合谋通过离婚形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被告陈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坚持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女方及哺乳期子女权益,原告曹某某分得60%份额,被告陈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同时,在财产分割中优先保护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弱者保护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