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何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婚后育有一女,尚在哺乳期。二人因共同经营公司产生巨额债务,为规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黄某所有,债务由何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黄某遂提起再审,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何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且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凭证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通谋及逃债意图。被告何某虽否认,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离婚时间点与债务爆发期的重合度,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双方共同债务由二人按比例分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三、哺乳期子女由何某直接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调解书送达后,双方无异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