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未提及王某名下位于某国的房产及相应存款。2023年,刘某通过律师调查得知该财产存在,遂起诉要求分割。王某辩称该财产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已放弃分割权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遗漏的境外财产是否属于可分割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刘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财产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及存款价值。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该财产已包含在离婚时的概括性放弃条款中。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书面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王某向刘某支付涉案境外房产及存款折价款的一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边界,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或遗漏的境外财产,法院支持重新分割,体现了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充分保护,对涉外家事案件中的财产认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