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于2020年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仅对房产及车辆进行了分割,未提及被告名下某境外信托受益权。2023年,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悉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隐匿并转移至该境外信托,且离婚时未予披露。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被隐匿的信托受益权权益。被告辩称该财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已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资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信托设立文件及被告海外账户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信托受益权归属。被告虽提交部分资产证明,但未能合理解释大额资金在婚姻期间的异常转移路径。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和解,法院转入正式庭审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涉案境外信托受益权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受害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对“恶意隐匿”行为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为处理复杂跨境资产分割提供了司法参考,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