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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谢由吴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视权。2023年,谢某以吴某阻碍探视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吴某抗辩称协议中“每月探视两次”未明确具体日期,且谢某曾试图在深夜接走孩子,存在安全隐患。争议焦点在于对“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子女最佳利益”的解释。小谢现年8岁,已表达愿意随父亲生活的意愿,但吴某坚持认为目前生活环境稳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协议条款中模糊的探视时间约定产生严重分歧,导致探视长期停滞,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谢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谢某提交了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长期缺乏父爱导致小谢出现焦虑倾向;吴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学校老师的证言,证明孩子目前适应良好。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探视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结合未成年人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婚生子小谢由谢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明确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探视权受阻且鉴定显示亲子关系受损时,法院可依据子女意愿及心理评估结果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