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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韩某某所有。2021年,焦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焦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韩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焦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仅因当时急于离婚而放弃分割,现已过诉讼时效。此外,焦某某提交证据证明韩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主张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双方对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经多次协商未果,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并申请对商铺价值进行鉴定。韩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原件,否认隐匿财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商铺价值及购买时间。双方围绕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以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约束力,即使存在隐匿财产嫌疑,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强调了证据在认定家庭暴力及财产性质中的关键作用,引导当事人在离婚时全面披露财产,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