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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李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张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发现李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确认财产分割无效。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关系,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单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生活实质,且离婚主要目的为逃债。被告虽提交离婚证及协议,但未能提供债务清偿凭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但因被告坚持不撤销,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二、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行为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登记虽具行政效力,但若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虚伪意思表示,法院可依据实质正义予以纠正,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