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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何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军人)与何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何某某所有,徐某某配合过户。协议签订后,徐某某以部队任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徐某某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房屋涉及其军人住房补贴,属特殊财产不应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处分的效力及履行问题,特别是当一方以特殊身份为由拒绝履约时的法律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何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徐某某擅自抵押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证明协议有效且徐某某违约。徐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主张房屋性质特殊及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签订的自愿性,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与普通民事契约精神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何某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军人身份不豁免民事契约义务。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军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