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朱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女)与朱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朱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彭某经济帮助金。2023年,彭某以朱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起诉,并申请对离婚协议中“经济帮助”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司法鉴定。朱某抗辩称该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彭某隐瞒了巨额债务,请求撤销协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协议效力及履行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专业术语解释及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朱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彭某存在未披露债务。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双方陈述及证据链,对离婚协议中争议条款的含义及履行条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帮助金的条款有效;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剩余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需保障非军人一方的合理期待利益。通过司法鉴定厘清意思表示,为类似家事案件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