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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焦某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焦某某主张周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其无法行使权利。焦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时的录音及视频,显示周某某拒绝其接触子女。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解释协议条款并变更抚养权。周某某辩称已履行抚养职责,视听资料系断章取义,且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焦某某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法院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事务,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周某某存在阻挠探视行为。周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恶意阻挠。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涉军婚姻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方探视权之间寻求平衡。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