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韩某所有,于某配合办理过户,并约定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于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且长期拖欠抚养费。韩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该房产涉及于某已故父母的遗产继承份额,于某主张因继承权未析清导致无法过户,且双方对子女实际居住情况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原告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函等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于某提交了其父母死亡证明及遗产继承相关初步材料,主张履行不能。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被告抗辩理由的证据充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韩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被告于某的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内部继承纠纷为由对抗配偶方的物权请求权。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法院应严格依据协议约定及证据认定违约事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