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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赵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被告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邓某某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赵某某认为该财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购房款来源及被告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被告邓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购房合同,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产权登记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赵某某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商铺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行为不仅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