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吴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4年初,冯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存在严重忽视子女健康的行为,且双方就抚养费支付方式产生分歧。冯某某主张原协议中关于“按月支付”的条款因吴某某未履行监护职责而显失公平,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调整抚养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以保障子女权益。吴某某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拒绝变更。双方协商未果,冯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释离婚协议条款并变更子女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视频资料,显示吴某某在哺乳期对婴儿照料不当,且拒绝沟通抚养费细节,作为证明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及协议履行存在障碍的证据。吴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触发条件及证据的证明力,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子女由冯某某直接抚养,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阶段,监护职责的实质履行比形式约定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