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于某某旧手机时,发现其于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案外人李某的三笔大额款项,共计1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曾某某主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构成遗漏财产。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且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需兼顾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财产性质存在分歧。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转账电子数据及理财产品购买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及性质;被告虽提交部分聊天记录,但无法证明款项用于个人债务清偿。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75,000元;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认定标准。裁判启示在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强调了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对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