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外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资产归林某某所有,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何某某无力清偿,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何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约定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以及该“假离婚”行为对债务清偿责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书面审理。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公司财务报表,证明双方资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关联性;林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重合度,以及资产分配的显失公平性。鉴于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法律后果存在分歧,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材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旨在快速化解执行僵局。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何某某与林某某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何某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林某某同意以其名下受赠资产在特定范围内对何某某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配合办理相关资产解封手续,何某某继续履行剩余债务清偿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确认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婚姻诚信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