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同时约定若冯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需额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冯某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马某某收集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马某某遂起诉要求冯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冯某某辩称暴力情节已过诉讼时效且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家暴赔偿条款的效力与履行,以及家暴事实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记录及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主张冯某某违约及存在家暴事实。冯某某提交了双方后续沟通的微信记录书证,主张已达成口头变更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暴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房产过户义务的履行情况,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再审阶段行使撤诉权的司法实践。虽然涉及家暴与协议违约,但原告主动撤诉表明双方可能已达成私下和解或原告改变诉讼策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也提示家事案件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以及家暴证据在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