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仅对房产、车辆及存款进行了分割,未提及被告名下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2023年,原告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股权登记信息,遂主张该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因离婚时遗漏未分割,要求依法予以分割。被告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原告早已知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工商登记档案、婚姻存续期间公司分红记录及银行流水,旨在证明股权取得时间及收益性质。被告提交书证包括:婚前投资协议及资金流向证明,主张股权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名下某科技公司1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未提及,只要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明确放弃分割的财产,仍属共同财产。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又兼顾了隐私保护与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