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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李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马某某隐瞒其婚前继承的一处房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离婚后,李某某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马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李某某未尽审慎义务。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时效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属共同财产。马某某提交了婚前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文本,证明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终局性约定。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财产分割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强调当事人对财产状况的如实披露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以及在涉军家事案件中平衡隐私保护与司法公正的裁判导向,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