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朱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中国籍)与朱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支付于某过错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朱某未按期付款且拒绝配合过户,于某遂诉至法院。于某主张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朱某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过错情形,请求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公证文书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朱某提交境外公证的通信记录及证人证言,抗辩协议签署存在瑕疵。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强调,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约定需以法定过错情形为基础,若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大过错,即便协议形式完备,法院亦不予支持。这为涉外家事案件中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