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赵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履行,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财产归赵某所有,债务由黄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赵某继续控制公司运营及收益。债权人发现该异常后,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黄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合法有效;赵某则承认系为避债而配合办理手续,但主张离婚登记已完成,婚姻关系已解除,财产分割不可逆转。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视听资料)以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离婚系恶意串通逃债。被告赵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逃债故意。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双方离婚后仍保持紧密经济联系及共同生活的事实,结合债务产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紧密关联性,认定双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赵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返还其依据无效条款取得的财产份额;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债务。法院通过综合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穿透形式合法的离婚登记,认定实质上的虚假意思表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