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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曹某某名下有一笔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理财产品,价值约50万元,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冯某某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隐瞒该资产,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曹某某辩称该理财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冯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理财产品购买记录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该资产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被告曹某某提交资金流向说明及婚前存款证明,主张财产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混同情况及离婚协议的完整性,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存在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厘清了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的界限,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