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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于婚前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男方需额外支付一笔‘孕期营养补偿金’。婚后不久,李某确认为孕期,但双方因该条款性质产生分歧:朱某主张此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完全成就(如未实际分娩)故拒绝支付;李某主张此为对孕期特殊风险的固定补偿,应即时履行。双方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需支付该款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孕期补偿条款的法律性质及解释规则,涉及对弱势方孕期权益的保护与合同意思自治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记录;被告李某提交了双方关于补偿金性质的微信沟通记录及律师函。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缔约背景,确认双方对‘孕期’定义无歧义,重点在于履行时点的争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孕期营养补偿金’的条款有效;2. 朱某同意在李某确诊怀孕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五万元;3. 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调解协议内容已记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孕期特殊补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目的保护孕期妇女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契约精神的兼顾,为类似协议条款的解释提供了参考范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