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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徐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协议签署前,通过虚构债务及隐蔽转账方式,将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主张该行为构成重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赵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披露条款的解释,以及赵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财产隐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变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资产转移行为。被告赵某某仅提交部分家庭支出凭证,未能合理解释大额资产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赵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被告自愿放弃被隐匿房产及存款的分割权,上述财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确认离婚协议其余条款有效,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已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未披露或恶意转移的财产,受害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诚信原则及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