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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黄某所有,麻某配合办理过户。2023年,黄某发现该房产已被麻某擅自抵押给第三人并登记备案,且麻某未按协议履行协助过户义务。黄某遂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无效并强制过户。麻某抗辩称协议中“配合过户”条款存在歧义,且抵押系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第三人抵押权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黄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簿复印件及抵押合同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麻某违约及抵押事实。麻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债务凭证,主张抵押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未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司法实践。虽未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但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当事人有权通过撤诉方式终结程序,同时也提示离婚协议条款需明确具体,以避免后续履行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